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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

親密關係暴力之定義,包括

一、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舉凡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重傷害、違反性自主等行為皆是。虐待包含打、垂、踢、推、揪髮、勒喉、使用工具等皆是。

二、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

(一)言詞攻擊:言語、語調之威脅、恐嚇或企圖折損自尊之行為。例如:辱罵三字經、恐嚇殺死全家等語言。

(二)心理或情緒惡待:以羞辱、跟蹤、監視、不實指控、虐待動物、破壞物品等使對方心生恐懼之舉動。

(三)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錄影帶、展示色情圖片、開黃腔等行為。

(四)經濟控制:不提供生活費、過度控制財務、強迫借貸或擔任保證人等惡性傷害自尊之行為。

參考來源:106年教育部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