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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預防

壹、 事前預防

一、個人如何預防性騷擾  慧茹洗澡時發現乳房有一個小小的硬塊,於是到婦產科掛號檢查,然而當醫師對慧茹進行乳房觸診時,竟趁機摸了慧茹的乳房一把,讓慧茹的心裡感到十分不舒服,但還是說服自己應該是想太多,嚐試著閃躲;但醫師卻又進一步要求慧茹脫掉內褲進行內診,慧茹覺得怪怪的,乳房硬塊為何要進行陰道內診?於是提出質疑,然而醫師卻若無其事地說:「我是好意替妳做更精密的檢查,你不領情就算了」。事後慧茹愈想愈不對,覺得自己應該是被醫師性騷擾了。遇到性騷擾的情況大不相同,因此臨場的處理方式及應對技巧也不盡相同,但不論遇到何種情況,切記不要懷疑和壓抑自己的感覺,並應立即採取制止行動。認為自己已遭到性騷擾時,盡可能明確地向對方表示自己所嫌惡的事。對於性騷擾應採取毅然之態度,即明確地把自己的意思向對方表明;如直接向對方表明有困難時,可採用寫信等方式。並且找可信賴的人諮詢。首先,找與自己親近之同事、知己等可信賴的人諮詢,頗為重要。倘若遭遇困難時,亦可尋求職場內部或外部之諮詢機關。另諮詢之際,最好能紀錄性騷擾發生之時日、內容等。

(一)性騷擾被害人可採取之處理方式:
以下提供幾點處理性騷擾的方式以供參考:
1. 明白對騷擾者表示抗議,大聲說「不」,要求其立即停止騷擾行為並道歉。
2. 可聯合其他受到相同騷擾的被害人一起勇敢採取行動。
3. 相信自己的直覺,不要忽視或懷疑自己,理直氣壯的表達自己的憤怒,向在場的人大聲說出自己的遭遇,阻止騷擾者繼續其騷擾行為,如未來欲提出申訴時,才有人證可以證明騷擾行為確實發生。
4. 拒絕的態度要嚴肅明確,前後一致。
5.避免與性騷擾加害者的再次接觸,在公事及私事間劃清界線。
6.將自己的遭遇告訴他人,不僅可以避免自己被孤立、獲得情緒上支持,還可和有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朋友一起想辦法,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
7.勿期待或要求特別的待遇,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8. 不要與可能的騷擾者共飲,減少見面的可能性。
9. 沉著冷靜,並出其不意的掙脫。使用防身技巧,保護自己,掙脫後並可用各種方式引起旁人注意,利用群眾嚇退、制止騷擾者。

(二)面臨性騷擾時應有的基本知能
1. 培養對性騷擾的正確認知
2. 建立身體自主權的概念
3. 相信自己的直覺:假如行為是不受歡迎、你不想要的或讓你覺得不舒服,你有權去要求停止該行為,最好不要允許類似行為繼續出現或保持原狀。
4. 自我賦權
(1)千萬不要被脅迫
(2)千萬不要自責
(3)千萬不要懷疑你自己
(4)千萬不要遲疑:假如騷擾者一方面表示後悔;另一方面卻持續性騷擾,千萬不要為自己的感覺感到抱歉;
5. 立即反應,即使性騷擾持續進行中或已經行之有年,採取行動永不嫌太晚。
6.千萬不要害怕嘗試:一旦開始,事情就變得容易。

(三)防範性騷擾應有之教育
1. 為防止性騷擾,每個人就下列事項之重要性均應充分認識:
(1)人與人之間應互相尊重,抱持彼此間都是重要之夥伴之意識。
(2)去除將對方當作只是性的關心對象之意識。
(3)去除女性是次等性別之意識。
2. 對於性的言語動作之感受隨著個人與男女有其差異,是否為性騷
擾?對方的判斷頗為重要。故應有以下基本心態:
(1)雖然是想表達親密的言語動作,但若造成對方的不快時,仍應避免。
(2)是否感到不快?有個人差異。
(3)不要隨便臆測何種程度之言語動作是對方可以接受的。
(4)不要輕易認為已與對方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已知道係遭對方拒絕、嫌惡時,相同動作絕不重複。
(5)不要將性騷擾問題當作是私人間的事情來處理。

二、如何避免公共場所的性騷擾?

美華每天都要搭捷運上下班,有一天美華坐在捷運車上不小心睡著了,半睡半醒之間突然覺得自己的胸部被人摸了一把,美華立刻睜開眼睛,只見身邊坐了一個無聊男子,還嘻皮笑臉的直盯著美華看,讓美華感到十分生氣、不舒服……   育敏習慣早上到附近的公園運動、散步,享受早晨清新的空氣。當育敏漫步在晨霧、朝曦當中,赫然發現一位男子站在大榕樹下,衣衫不整的撫弄自己的性器官,還一直對著育敏淫笑,想看育敏有什麼反應。育敏驚慌失措,只能佯裝鎮定的快步通過,眼淚早已不聽使喚地在眼眶堨朝遄K… 在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對許多民眾來說,都是又驚又怒,而且只有自認倒楣一途,很難有其他處理方法。不過,在此要介紹大家在不同場合、不同狀況之下,要如何預防,避免遭到性騷擾:

(一)深夜、凌晨單獨外出行動行經暗街、陋巷及荒涼的街道行走時勿太貼近牆壁,且在轉角處易生危險。
(二)出門服裝以適合場所為宜,但亦須顧及安全。
(三)身上攜帶適宜的防範器械、哨子或警報器。
(四)行路要機敏,不要心不在焉,注意要超過你的人物或車輛,如有可疑人物跟蹤,不可以停下,應該繼續前進,沿街到繞行一圈再回到原地,以測試該跟蹤者是否別有用心。
(五)已確定可疑人物,要想辦法擺脫,可以採下列方法處理:變換路線移到路中行走,或往燈光人潮處較多處行走,進入熱鬧的商店或有治安人員的地方,找最近的居家按鈴,向主人求援。
(六)即使是繁華路段,如該地份子複雜,形象不佳,單身女性應儘量避免前往。
(七)外出逛街不要和陌生人隨意搭訕或收受禮品。
(八)搭乘汽車時,遇有下列情形,儘量想辦法下車
1.車主有喝酒之跡象者。
2.車主之衣著不整者。
3.車主言語不正經或其它不正當行為者。
(九)旅店有升降梯,須應儘量使用,如欲使用一般樓梯,最好多人同行方才使用。
(十)乘升降梯時應注意:選擇有服務人員操作的電梯搭乘、儘量不要與陌生男子同乘、遇可疑狀況,應儘速下電梯、在電梯中應靠操作板站立,一有問題立刻按警報器,或按最近一層樓層號碼,儘速逃出。
(十一)選擇管理、設備及照明均良好的停車場停車。

三、民眾應具備的基本防範知識民眾應對於性騷擾事件有清楚的認識,提高敏感度,以保護自身安全。
(一)了解區辨潛在騷擾者之警訊指標,並與其保持適度距離(學者曾指出五個重要指標如下):
1.歧視女性而認為女性本該順服、依賴者。
2.喜用汙衊性言語評論女性者。
3.濫用藥物或酗酒者。
4.過度壓抑自己情緒與感受者。
5.低挫折容忍力與處理壓力有困難者。
(二)清晰的溝通:由於男女社會化過程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對於某些事物之看法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對於性騷擾的態度亦然,是以當事人對於潛在的加害人,在溝通上必須十分清楚地表達自己真正的想法,以減少因誤解而產生的性騷擾。
(三)對性騷擾堅決地說「不」:某些潛在的加害人具有性侵害迷思,如「說『不』就是『好』的意思」,或是「女性有被強暴的慾望」,因此專家建議,如果對方強行施予不受歡迎的行為,當事人應該立刻表達出來,以適時制止。
(四)必要時應採取行動:對於性騷擾者的行為,隱忍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而會姑息養奸,使得情況變本加厲。因之,當事人應在衡量輕重後,於適當時機採取積極行動,而由於受害者常不只一個,是以其可以聯合其他受到相同騷擾的受害者一起行動。

四、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一)性騷擾不分性別,不管男性或女性都可能被騷擾,也可能在無意或有意間騷擾別人。以下為幾個避免性騷擾他人之心法,請銘記在心:
1.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2.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譬如:不要貶抑女性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3. 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你的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的時候要立即停止。
4.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5.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隨意對別人勾肩搭背等不當的身體接觸。
6.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異。
7.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8.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9.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10.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二)如果面對一些難以判斷的場合時,不妨以下列幾項做為自我測試的條件。
1.其他男性對自己的妻子做這樣的舉動,自己的感受如何?如果會覺得不愉快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2.小孩看見這樣的動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不好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動作。
3.若這件事被公司的內部報導其結果會如何?如果會覺得難堪的話,就請停止這樣的行為。
4.如果還是無法判斷,請先詢問對方的意見。
5.當不確定對方的感受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貳、事後的補救措施

一、如果發生性騷擾,建議你(妳)這麼做:
(一)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
覺。
(二)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三)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寫信給騷擾者,其內容包括:
◎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受害者的希望,例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四)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五)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
◎如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錄音、或請在場之人作證
◎如不堪入目的文字或圖片:拍照、留置該文字或圖片之物體或檔案、或請在場之人作證。
◎如不當的身體碰觸:當場抓住其手,吆喝其他人,並與行為人對質,請在場的人作證。
◎如要求交換條件的性騷擾者(交換性騷擾):建議錄音
◎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六)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機構或僱用人申訴;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向警察報案。
(七)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如管轄單位7天內未依限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相關規定者,或當事人對調查結果不服,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第二節: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如何預防性騷擾

壹、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防治責任對於性騷擾事件,事前預防與事後補救同樣重要,包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義務防止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防治之責任,重在「事前防範」及「事後補救」措施。

一、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何做好事前防範?
(一) 建立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及內部申訴機制。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提供所有成員、員工(包括男性及女性)一個友善、不被性騷擾或不去性騷擾他人之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防止性騷擾事件發生,因此:
1.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均應防治性騷擾(性侵害)行為之發生,並應建立受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申訴窗口。
2. 如果受雇人、組織人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3. 如果受雇人、組織成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並應在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政策宣示。〔禁止性騷擾(性侵害)之書面聲明〕
(2)性騷擾(性侵害)之界定及態樣。
(3)實施防治性騷擾(性侵害)之教育訓練
(4)規定處理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如調查單位、組成成員、性別比例、對調查結果之救濟方式等),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5)對調查屬實加害人之懲處方式。
(6)當事人隱私之保密。(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何報復或其他不當之差別待遇)
(7)其他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措施。(參性騷準則§4) (二)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性侵害)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二、知悉員工性騷擾事件,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該作什麼?
往昔對性騷擾事件,常被以「個人私德問題,與單位無關」,而未予妥善處理。但「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除要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作好事前防範外,如果知道自己之員工對他人性騷擾,都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注意:
1.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2.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3.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三、如果自己的員工遭遇性騷擾,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該如何處理?
(一)如果員工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自己的主管、同事或其他人(如客戶)性騷擾,屬職場性騷擾,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即依機關、機構、企業內部之申訴機制處理,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二)如果自己員工不是在執行職務遭遇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加以處理。
1.如果知道誰是加害人和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可協助員工於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提出申訴。
如果加害人是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可直接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如果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 雖知加害人但不知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可協助員工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因加害人或所屬單位不明,仍會被移送至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警察機關須於接到申訴或受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如經查明,即會移請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機構、學校、僱用人繼續調查並副知申訴人及加害人所屬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即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

四、如果接獲自己的員工對他人為性騷擾,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做什麼?
機關、部隊、機構、學校或僱用人接獲被害人申訴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送性騷擾事件時,應先究明被害人「申訴時」,該員工是否屬於組織成員或員工,即須先究明自己是否為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機構、學校或僱用人」。
(一)如果是,即應受理並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加害人所屬單位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最後應以書面將調查及處理結果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於性騷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道及法律協助。

五、接獲性騷擾申訴,在何種情形下可以不受理?
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困函復當事人者。

六、如果是性騷擾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申訴或移送時,應如何調查?
(一)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簡稱調查單位)進行調查。
(二) 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時,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三) 調查成員與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有如下關係的,應自行迴避:
1.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之事由: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任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要注意那些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確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3.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如被害人陳述已明確,無調問必要,應避免重複調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七)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八)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性侵害犯罪,也有防治責任嗎?
是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明訂第7條至第11條,第22條及23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也就是說,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亦應防治性侵害犯罪行為之發生,採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服務人數10人以上,應設立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信箱、處理程序及專責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並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措施。於知悉有性侵害犯罪情形時,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九、如果沒盡到防治責任,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組織成員、受雇人或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設立申訴管道處理,或人數達30人以上,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或在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卻未能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處理過程對申訴人採取不當的差別待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可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機關、機構或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對申訴、告發、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之人,如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其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