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之迷思
性侵害迷思(Rape myth)為社會上流傳關於對性侵害事件的成因、性侵害加害人和被害人特質的錯誤觀念。以下對性侵害被害人、性侵害加害人、以及兒少性侵害,最常見到的誤解與正確的認識分述如下:
壹、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迷思與正確認識
對性侵害被害人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 對性侵害被害人的正確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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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相情願,何來性侵害,對多數女性而言,當她們說不的時候,其實就是願意,甚至還樂在其中呢! | 1. 任何人均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性』自主權,不因為彼此之間是朋友、親戚、配偶、家人等的親密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或拒絕與別人性交的權力。 2. 雙方先前有過親密關係,也不代表之後性侵害行為可以被合理化;有某些男女朋友,之前可能會有允許對方親臉、吻頰,但這不表示之後,對方可以違反女友意志而霸王硬上弓;而對於某些以娛樂業或性服務為職業的個人,也不因為她(他)的職業,就表示她(他)已喪失做為獨立個體的尊嚴,而藐視她(他)也享有拒絕與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力。 |
為了報復或是為了獲取利益。 | 從報復或獲取利益的角度而言,被害人通常會評估自己付出的代價與獲利的程度是否為正比,在目前的社會體制下,被害人如果要捏造性侵害行為,其所受名譽傷害與社會責難的壓力,往往多過其所獲得的利益。 |
這種女性多半是有強烈的性慾,或是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好的女生怎會遇到這種事。 | 在性侵害人口年齡層的分佈中高達20%的被害人口是十二歲以下的女童,這些女童多半不具備性成熟的條件,更遑論有強烈的性慾。此外,任何家庭中長大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性自主權,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家庭背景為由而合理化犯罪行為。 |
婦女藉著暴露的衣著及不雅的舉止引誘男性,導致性侵害或性騷擾,這能怪誰?怪她自己!再說,誰叫她們這麼晚不好好待在家裡,還出去鬼混,甚至跑到女生不能去的酒吧……等,如果這種女生遭遇了性侵害事件,大概也是罪有應得吧! | 在傳統的刻板印象,女性的穿著、出入場所與時間均有極嚴格的限制,人們期待女性在穿著上不可將身體暴露於外,或者是暴露的部份要越少越好,出門在外時不可逗留過久,尤其不可晚歸,對於聲色娛樂場所更是女子的禁地。但是隨著社會轉型,男女性別角色也應隨著時代的調整而有所改變,女性不再只受限於家庭角色,她往往還有工作、社會角色,甚至還擁有個人角色,因此身為現代女性,她應該擁有穿衣服、出入時間、場所的自由選擇權,任何人不能因為她不幸遇害就責難或質疑她身而為人的基本自由選擇權。 |
一個不願意被性侵害的女人,男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得逞的。再說,假如在過程中,如果沒有留下反抗的痕跡-紅腫、瘀傷、紫青,多半也是自願的吧! | 當我們問這問題時,是將被害人推向一個生命與貞操何者重要的選擇。在被害人受侵害的同時,還須承受更多的身體傷害的威脅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嗎?事實上在性侵害的過程中有兩種情況是難以反抗的: 1. 被害人被下藥、灌醉……等,而意識模糊甚至失去意識; 2. 被害人意識清醒,但加害人予以:(1)名譽脅迫-如不從,將告知你的親友、工作伙伴;親密伴侶、生命威脅:如不從就殺死你;(2)職權威脅-如不從,就把你解雇、當掉,而任憑擺佈。而被害人也可能因過度驚嚇及危機處理能力薄弱,腦筋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應變,在上述情況中被害人均可能沒有激烈反抗。尤其女性從小就不被教導以武力與他人抵抗,所以有可能在遇到攻擊時,會失去抵抗的能力。 |
貳、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迷思與正確認識
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 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正確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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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或是小時候有過性侵害不幸經驗的男人,才會把這種報復轉嫁給無辜的女性。 | 強暴犯有許多類型,不一定和過去經驗有關。運用性暴力手段並違反對方意願所進行的性侵害行為,是沒有任何理由作為脫罪的藉口。 |
性侵害是因為男人天生性慾比較強,必須發洩。 | 沒有人有任何藉口將控制自己慾望的責任推卸給別人,就如我們會將無法抗拒店內商品誘惑鋌而走險的小偷移送法辦一樣,我們不會責怪老闆為何將商品陳列得這麼精美。 |
性侵害大部份都是陌生人做的。 | 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以熟識者居多。以性侵害犯罪報案來看,93年警政署統計性侵害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關係,熟識者佔80﹪。 |
性侵害加害人多是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低的男人。 | 不同的加害形式(例如亂倫、職場性侵害、約會強暴)加害者的年齡、職業、學歷背景皆有不同,在熟識加害的案件中,加害者多是身旁你信任的人。根據台灣刑案統計的資料,發現台灣過去二十年的加害人在各種教育程度、社經階層、居住地區中皆有分布。 |
加害人應該都是心理不正常。 | 事實是加害人並非完全不正常,雖然有84%左右的強姦犯確實有心理與人格的異常現象,但也有16%左右在心理、人格沒有異常反應,並且多數加害人並非精神疾病犯者。 |
參、對兒童及少年性侵害的迷思與正確認識
對兒少性侵害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 對兒少性侵害的正確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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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只有與兒童或少年性交才算是。 | 廣義的兒少性侵害除了性交外,其餘包括身體接觸、猥褻、騷擾及性圖利均為兒少性侵害。此類案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為兒少保護案件。 |
公共場所(如電影院、大賣場、火車車廂)不可能發生性侵害。 | 公共場所如同其他地點,潛藏著性侵害的危險性。例如:家中、公車、公園、補習班、操場、學校、夏令營等地點。 |
性侵害發生後,兒童會立刻告訴他所信任的人。 | 通常兒童因驚嚇困惑或限於表達能力,不一定會立即告訴別人。再者,加害人的威脅也會讓兒童怯步。 |
受傷害的兒童或少年不宜再刺激他,不應再進行什麼心理復健,讓時間沖淡這一切。 | 心理治療不是刺激,也不是傷害,它是復健的過程,有效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 |
晚上應是性侵害案件發生的高風險時段。 | 白天也是兒童遭侵害的危險的時間,特別是兒童上學途中及放學後。 |
父母通常是第一個得知性侵害的人。 | 大部份的父母是從別的管道知道自己孩子的遭遇,如從老師、鄰居處得知。 |
對受害兒童或少年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 對受害兒童或少年的正確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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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少年本來就知道正常觸摸及身體界限,因此當別人對他(她)逾矩時,他(她)就已有警覺心了。 | 年齡小的兒童或不經世事的兒童通常不確定甚至不知道分辨逾矩行為,他們需要教育。而年齡較長的兒童或少年雖經過教導,但在事發當時,可能仍不知所措。 |
特定族群、害羞、畏縮及智障的兒童或少年,容易會成為主要被害人。 | 任何的兒童或少年,包括活潑、聰明的,一樣也可能遭到性侵害。 |
受性侵害的兒童或少年一定是不檢點、三三八八型的。 | 不少受害兒童或少年都是乖巧守份。 |
兒童或少年會引誘他人性侵害他。 | 大部份的性侵害是由加害人引誘被害人。 |
為什麼兒童或少年在受性侵害當時,不高聲喊叫或奮力反抗呢?這是不是代表兒童或少年也想要呢? | 兒童或少年嚇呆了,不知如何反應及保護自己。 |
受侵害的兒童或少年順從加害者,讓他為所欲為,且一而再、再而三的進行侵害,因此受害的兒童或少年也有錯。 | 兒童或少年可能因為遭受威脅或者恐懼而退縮,而非故意隱瞞。 |
受害的兒童或少年只有身體受傷害。 | 受害的兒童或少年是多重受傷的狀況,如身體、心理、精神、自我概念及環境控制力等;多重受傷降低兒童或少年的自我保謢能力,對於其發展也會產生限制。 |
對兒少性侵害加害人的誤解與刻板印象 | 對兒少性侵害加害人的正確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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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因需要性而侵害兒童或少年 | 有時加害人要化解憤怒、壓力或滿足權力及性幻想而侵害兒童或少年。 |
加害者在極端缺乏性之下,才會性侵犯兒童或少年。所以已婚的人不會是性加害人,因為他們已有固定的性對象。 | 性加害人中不乏已婚者。已婚不能適性異常的障蔽。因此提供適當的性,並不能阻止加害行為。 |
加害人多半是失業或做工的人,或者很容易從人群中辨視出來,他們有族群、社經教育地位、職業及年齡的特徵。 | 加害人橫跨各族群、社經教育地位、職業年齡,因此找不出固定的特徵。加害人中也有律師、教授、法官、神父、牧師、教師,來自各行各業的人。 |
加害者在酗酒或吸毒的影響下才會性侵犯兒童或少年。 | 大部分加害人是清醒而且有意識地選擇加害行為的。 |
全部性侵害案件均為男性所為 | 根據美國人權協會(AHA)的調查,6 %的女孩及14 %的男孩是被女性加害人傷害。而在英國監獄中,3000位的成人性加害人中,女性成人加害人為12位;有些侵害,是男女共犯。 |
兒少性加害人的再犯率不高。 | 國內沒有機關統計研究,因此無法提出確定的再犯率。不過在國外,學者Marshall及Barbaree(1990)提出接受心理治療的性加害人的侵害再犯率為25 %,而未接受心理治療者的侵害再犯率為6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