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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學期「111年度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公告」

『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公告』 一、 舊制-111-1學年度前入學者 使用舊制:依照舊制辦法辦理 獎學金申請:依(111-1、111-2學期)111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依障別程度不同申請費用。 助學金申請:依(111-1、111-2學期)111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依障別程度不同申請費用。 二、 新制-111-1學年度入學者 使用新制:依照新制辦法辦理 獎學金申請:依(111-1、111-2學期)111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且上、下學期皆須符合班排名前50%(就讀研究所者不受班排名限制),操行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懲處紀錄者,依障別程度不同申請費用。 補學金申請:依(111-1、111-2學期)111學年度,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任一學期班排名未達前50%,操行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懲處紀錄者或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未滿80分,操行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懲處紀錄者。 三、 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金名額及優先排序如下: (一)補助金核發名額為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總人數在3人以下,得補助1人;超過3人者,每增加3人,增加補助1人;餘數未滿3人,得增加補助1人。 (二)符合申請資格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其核發補助金之優先排序如下: 1. 第一順次:學業成績依序至小數點第二位 2. 第二順次:依照班排名 3. 第三順次:依照障礙類別程度,由極重度至輕度排序 (三)參加競賽或展覽獲獎符合申請補助金之學生皆予核發,不在上述補助金名額限制範圍內。 (四)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補助學金,就讀研究所者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大學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8學分。 四、 收件資料:資料請備妥,不齊者將退件處理。 (一)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申請表 (二) 學生證影本或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書影本 (三) 前一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含班排名) (四) 鑑輔會證明影本 (五)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若無則免) (六)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七) 以競賽或展覽成績申請者應附成績優異證明影本 五、 收件時間於112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逾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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