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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諮商中心資源教室課業輔導申請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諮商中心資源教室課業輔導申請要點

106.04.11 學生諮商中心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二、目的:課業輔導要點〈以下稱本校要點〉提供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於必〈選〉修課目之學習上,因其障礙而導致影響的學習困難或學習成就低落所提供之課業輔導服務。

三、申請資格:就讀本校並領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之在學者。

四、申請程序:

1.學生有課業輔導需求者,需填寫「課業加強輔導申請表」,具體填寫說明學習該科目所遭遇之學習困難。並檢附已確定之該學期選課課表。

2.申請人學生應主動提供課輔人選或委請資源教室商請系所任課老師或助教推薦適當課輔人選。

3.資源教室彙整所有申請案件,評估審核各申請案件之必要性、服務方式和時數,審核結果以書面、電話或E-mail 的方式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時間:學生於開學後視個別課業學習狀況,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六、審核標準:(需符合其中一項)

1.學生申請之科目以學生就讀學系規定之必(選)修科目為主,且該科目為重修之科目。

2.學生因身心障礙顯著影響該科學習能力。

3.其他經授課老師或輔導員評估有特殊需求者。

4.輔導員評估其課輔必要性及優先順序,以每年能提供之總時數合理分配,作為審核之考量依據。

七、學生課輔之規則:

1.學生應準時上下課,態度主動認真,並能確實完成課輔老師指派之作業。

2.學生因故無法出席時,因提早一日向課輔老師及資源教室老師請假,若未完成請假程序累積達3 次,本學期將終止本項服務,且將列入未來申請該項服務之審核考量。

3.學生無故缺席或遲到超過 20 分鐘,累計達3 次,資源教室將終止本項服務。

4.針對不同學生申請相同科目之課業輔導,將以共同開課為優先原則,特殊狀況學生則評估其狀況安排一對一課業輔導。

5.課輔老師需填寫「教學內容紀錄表」,繳交至資源教室,使計算並發放課業鐘點費。

八、成效評估:

1.由課輔老師評估是否達到預定之課輔目標。

2.蒐集學生、原授課老師之意見。

3.課業輔導之成效將於學生之個別化計畫會議評估,作為後續提供服務之依據。

 

本規章負責單位: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資源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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