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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案例事實】

有位專科男生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了一位國小女學生,兩人相聊甚歡,並相約見面出遊,見面後在半推半就情況下,兩人發生了親密關係,只是男生16歲,女生未滿14歲。這件事被女學生老師發現了,馬上通知了家長同時通報了「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後,女方父母決定要告這位年輕男生,於是,這對男女生瞬間發覺事件發展已非其原先可預料……

其實這樣的事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即便沒有經過媒體的披露,我們也可以從身旁青少年口中得知,像這樣速食式兩性親密關係,已經被他們視為理所當然。許多家長氣急敗壞地責罵小孩,教育學家們也熱烈的討論其形成原因,但這些都無法使已形成的社會現象短期內消失。

【問題】

※偷嚐禁果的男生或女生犯罪嗎?

【解析】

刑法第227,其條文內容為:

1、對於未滿十四歲(不含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不含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含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不含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含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不含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適用情形】

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而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此時,因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但因加害人為十八歲以下,應依刑法第227條之一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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