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9月11日 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 年5 月11日 第2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輔導工作,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
訂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特殊教育推行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及方案。
(二)審議特殊教育補助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所、學位學程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所、學位學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獨招生名額。
(六)協調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兼任,除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及學生諮商中心主任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各處室、院、系、所、學位學程主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學生或家長代表。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四、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本委員會必要時,
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五、本委員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規章負責單位:學生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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