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 國立屏東大學
105年1月21日本校第1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目的與宗旨
為提供校內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研究所研究生實習機會,以增進其實務工作能力,培養心理諮商專業人才,特依心理師法及相關規定,訂定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實習目標
一、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
二、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教育工作能力。
三、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校園及社區危機處理能力。
四、提昇實習諮商心理師其他相關輔導與諮商專業實務能力。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諮商心理師,包含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及兼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國內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系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修習諮商與心理相關課程至少十八學分成績及格(須包括團體諮商、諮商倫理、心理衡鑑與變態心理學四科),並已完成兼職實習課程。
二、兼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國內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系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修習諮商與心理相關課程至少十二學分成績及格(須包括諮商理論、個別諮商、團體諮商三科)。
第 四 條 實習名額
各實習單位每學期得接受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兼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各一至三名。
第 五 條 實習期間
一、全職實習:最短時間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兼職實習:最短時間一學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或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各實習期間可視情況,依實習生需求與實習單位配合狀況,調整開始與結束日期。
第 六 條 實習內容
一、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包括初談工作與危機個案協同處理。
二、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每學期以帶一個團體為原則,並視實際狀況擔任觀察員。
三、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各式測驗之施測與解釋、分析並評估個案心理狀態。
四、心理諮詢: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社區心理衛生人員及民眾心理諮詢。
五、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系所班級座談與輔導、導師輔導知能研習、義工訓練、學校及社區心理衛生講座等。
六、心理諮商相關行政事務。
第 七 條 實習時段
一、全職實習:每週固定值班四天,每天八小時。
二、兼職實習:每週固定值班至少八小時。
第 八 條 機構督導
實習單位須安排具心理師證照之人員擔任專業督導,包含個別督導(每週一至二小時)及團體督導。
第 九 條 實習紀錄
實習期間實習諮商心理師須依照實習單位規定完成工作相關紀錄與表格,包括下列項目:
一、諮商個案紀錄與結案報告
二、團體方案與紀錄
三、其他與心理諮商相關工作之成果報告
第 十 條 倫理守則
實習單位恪依中華民國心理師法、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規範,進行心理諮商工作,實習諮商心理師須遵守專業倫理守則保護個案隱私與權益,若對倫理守則有所疑義,須即刻與督導討論,以維護個案權益。
第十一條 實習證明書
實習單位於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期滿時,依據其實際實習內容與時間,授予實習證明書。
第十二條 中止實習
一、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期間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實習單位得中止實習,並不授予實習證明書:
(一)全職實習:實習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達二十小時,或缺班(含請假且未補班)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特殊狀況另議)。
(二)兼職實習:實習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達八小時,或缺班(含請假且未補班)時數達十五小時者(特殊狀況另議)。
(三)違反專業諮商倫理、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經實習單位提報相關會議認定者,且實習單位得函知實習諮商心理師所屬學校。
二、實習諮商心理師因個人重大變故或事件造成無法繼續實習工作須中止實習者,得由實習單位開立已完成實習時數之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與審核
實習諮商心理師須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申請資料,並經實習單位審核通過。
第十四條 辦理實習相關經費由實習單位年度業務費項下支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規章負責單位:教育學院社區諮商中心、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